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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 最大亮度:去年年底讨论的行业《标准》中,对于“最大亮度”这个重要性能没有给出明确的特性要求,这是符合GB/T1.2-2002的。在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: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》的”5.4.3由供方确定的数值“中提及:“如果允许产品存在多样化,则产品的某些特性值可不必做出规定(尽管这些特性对产品的性能有明显的影响)”。
 
  因为LED显示屏的使用环境千差万别,照度(也就是一般人所说的环境亮度)不一样,所以”对于大多数复杂产品,只要标准中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,则由供方提供一份性能数据(产品信息)一览表比标准中给出具体的性能要求更好”。这些都是符合国际标准的,但这样也就造成了在竞投标中不切实际的互相攀比,用户对此又不了解,致使许多标书中要求的“最大亮度”往往远远高于实际需要。
 

 
  因此,建议为了引导用户正确理解 LED 显示屏的“最大亮度”这个性能指标,行业有必要给出一个指导:在某些场合,在不同照度的使用环境下, LED 显示屏的亮度达到什么值就可以满足要求。 
 
  二、基色主波长误差:将基色主波长误差指标,从“基色波长误差”改到“基色主波长误差”,更能说明这个指标反映的是 LED 显示屏的一个什么特性。颜色的主波长相当于人眼观测到的颜色的色调,是一个心理量,是颜色相互区分的一种属性。而这个行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,从字面上,用户是无法了解到它是反映 LED 显示屏颜色均匀性的一个指标。因此,是引导用户先弄明白这个术语,而后再理解这个指标?还是首先从客户的角度来认识和了解 LED 显示屏,再给出用户能明白的浅显易懂的性能特性?就象前面提到的GB/T1.2-2002(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》中关于产品标准制定的其中一个原则即“性能原则”:“只要可能,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,而不用设计和描述特性来表达,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”。“基色主波长误差”就是这样一个设计要求,要是以“颜色均匀性”代替,就不存在限定什么波长的 LED 。
 
  对用户来说,只要你保证 LED 显示屏的颜色是均匀的,而不必考虑你是用什么技术手段来实现的,给技术发展留有尽可能大的余地,这样对行业的发展大大有利。
 
  三、占空比:就象上面所说的“性能原则”“只要可能,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,而不用设计和描述特性来表达,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”。我们认为,“占空比”纯属一个设计技术的要求,不应该做为 LED 显示屏产品标准的一项性能指标;大家很明白,有哪个用户会在意显示屏的驱动占空比,他们在乎的是显示屏的效果,而不是我们的技术实现;我们何必自己制造这种技术壁垒,限制行业的技术发展呢?
 
  四、刷新频率:从《标准》的测量方法来看,似乎忽略了用户真正关心的问题,它也没有很好考虑到各个厂家所用的驱动IC、驱动电路和方式不一,造成测试的困难。譬如深圳体育场的全彩屏招标,在专家的样品测试中,这个指标的测试就带来许多问题。“刷新频率”一帧画面显示所需时间的倒数,把显示屏当做一个发光光源,那就是光源的闪烁频率。我们可以用类似“光感频率计”的仪器直接测试显示屏的光源闪烁频率,来反映这个指标。我们做过这方面的测试利用示波器测量任一种颜色的 LED 驱动电流波形来确定“刷新频率”,在白场下测得200HZ;在3级灰度等低灰度级下,所测频率高达十几KHZ,而用PR-650光谱仪测量;无论在白场,还是在200、100、50级等灰度等级下,所测光源闪烁频率均为200HZ。
 
  以上几点只是针对几个 LED 显示屏的特性做一个简单的说明,还有许多招投标中遇到的“工作寿命”、“平均无故障时间”等等,没有一种试验方法能在较短时间内证实 LED 显示屏是否符合稳定性、可靠性或寿命等要求;不应规定这些要求。生产者可做出保证,但不能代替要求,它是个商业概念、合同概念,而不是技术概念。行业协会对此应该要有个明确的说法,这对于用户、生产者以及整个行业都将会是非常有利的。
 
  对于如何引导用户正确理解 LED 显示屏这样一个复杂系统的产品,还是要行业协会多搞点 LED 显示屏技术论坛,多从实际出发,从用户的角度来分析这个产品,引导用户正确理解 LED 显示屏。